我可以幫新品種取名嗎? 聊品種權制度——下篇

我可以幫新品種取名嗎? 聊品種權制度——下篇

撰文/林仁安 照片來源/ Pixabay 圖表繪製/編輯部 

經過上集的介紹, 我們可了解申請植物品種權必須要滿足「新穎性」、「可區別性」、「一致性」、「穩定性」、「適當名稱」五大要件,並需經過農糧署完成三階段審查和繳納相關規費後,才能取得在台灣的品種權保護。然而,品種權為屬地主義,意思是在台灣申請的品種權,保護範圍僅止於台灣,假使國外有心人私下繁殖並販售該品種,育種者是無法跨海主張侵權的。若育種家希望在他國受到品種權的保護,就必須要在該國家申請植物品種權。

1960年以前,許多國家並無立法保障植物品種權, 縱使有相關制度的國家, 其申請程序往往也各不相同,而最讓育種家頭疼的就是「DUS Test實質檢定審查」, 該審查是為了確認可區別性(Distinctness)、一致性(Uniformity)、穩定性(Stability) 這三項實質要件, 通常都需要繳納高額費用,並由該國的檢定機構實際栽培該品種, 記錄相關數據做為審查依據, 這讓DUS Test往往曠日廢時。而「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」(UPOV,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) 的成立,便是為了要向國際社會提供並推廣一個有效的植物品種權保護系統,藉此鼓勵新品種的開發。

UPOV簽署國現況,綠色為UPOV簽署國、棕色為啟動簽署程序、橘色為國內立法中。(資料來源/ UPOV PLUTO 資料庫)

關於UPOV

「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」(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) , 簡稱UPOV,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,是依據1961年簽署的UPOV公約而成立的政府間組織,該公約在1972、1978、1991年歷經三次增修,目標是為了建立國際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。

植物也需要法律的保障?
植物品種權的守護者:UPOV

聯盟的成立源於1961 年於巴黎簽署的UPOV公約,該公約訂定了育種家的權利原則範圍與限制,各成員國可依國情,制定符合公約精神的植物品種權保護法律。希望申請加入UPOV的國家,必須通過UPOV理事會審核,確保該國的法律與制度,符合UPOV公約準則,以利成員國之間擁有相對一致的制度與保障。截至2021年11月,UPOV的正式成員已達78國,尚有20國正申請加入,23國正在準備依據UPOV準則進行該國的立法。

除了統一的品種權立法規範,UPOV還針對了不同的作物,制定了植物品種檢定方法,詳細規範了如何進行DUS Test,包括:檢定材料的數量、檢定時間、量測的項目與方法等。截至2022年,UPOV已經制定了337種作物的檢定方法,包含雜糧、花卉、蔬菜、果樹及樹木類的作物。以咖啡為例,UPOV的檢定方法規範建議,如果為種子繁殖的品種,至少需要檢定50顆種子,並且完成至少兩次開花結果的生長季,檢定項目包括株高、樹冠直徑、葉片長、葉片寬、種子重量、種子咖啡因含量等。

會員國間,可以依據UPOV的準則簽訂雙邊或者多邊的協定,承認對方國家的DUS Test 檢定報告,加快跨國品種權申請的流程,甚至可以約定由特定國家,專責處理某項作物的檢定工作。舉例而言,英國的鬱金香育種家,可以將他培育出的新品種,送往荷蘭專業的檢定機構,進行鬱金香DUS Test 性狀檢定,通過檢定後,可以直接在英國、荷蘭、德國等國家申請品種權保護。

UPOV公約簽訂後,大幅促進了國際新品種的研發與貿易,讓高品質的品種更容易流通。多元化育種者的樣態(研究者、公司、個人),引進國外新品種作為育種材料,植物品種權的保障,加速了許多國際種苗公司的崛起,也讓更多育種者的心力,獲得相對應的保障與報酬。

為接軌國際,我國在2005 年,按照UPOV 公約的精神, 將《植物種苗法》修正為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》, 各個作物的檢定方法也都參考UPOV 公告的DUS Test Guidelines 進行規範。台灣因為國際政治情勢的關係,雖未能加入UPOV公約,但仍能透過國際合作備忘錄的簽署,互相採認彼此的檢定報告書。

以蝴蝶蘭產業為例, 台灣與歐盟有簽訂備忘錄,業者只要向歐盟國家提出在台灣取得的品種權證明,我方僅須提供5 棵開花株給荷蘭的檢定單位即可受理檢定,大幅縮短時間與費用。我國目前尚未和任何國家簽訂咖啡相關的品種權備忘錄,亦無跨國咖啡種苗公司來台申請,然而,在UPOV 的系統上,確實已有不少咖啡品種登記。

UPOV 國際咖啡品種權現況

2022年8月查詢UPOV 資料庫時, 登錄的咖啡品種有142筆,其中阿拉比卡咖啡佔了113筆(80%),高於羅布斯塔(卡尼弗拉)咖啡的29筆(20%)。這142筆的紀錄中,有99筆為品種權登錄(Plant Breeder’s Rights),而剩餘43筆則為國家品種登錄(National Listing),得合法在該國內流通,但不具有排他性的品種權保障。這99筆品種權登錄中,阿拉比卡佔絕大多數的76筆(77%),其餘13筆則是羅布斯塔。

仔細分析這76筆阿拉比卡咖啡品種權的登錄,以南美洲產國:哥倫比亞24件、巴西21件、厄瓜多2件、秘魯2件佔大宗,中美洲產國墨西哥10件、尼加拉瓜6件、哥斯大黎加1件,其餘則是肯亞7件、法國1件、歐盟2件。其中,有兩個哥倫比亞育成的品種,CX2720 與CU1812,在哥倫比亞、墨西哥、厄瓜多、秘魯、歐盟皆有進行品種權登記,可以說是目前最廣泛被登錄的咖啡品種,根據有限的資料指出,這兩個品種應當屬於Castillo家族。

育種家的植物品種權
VS原生地的植物遺傳資源權

並不是所有咖啡產國都有加入UPOV, 全球產量前10 名的國家中,有5 個產國並沒有加入UPOV公約,其中包括了阿拉比卡咖啡的原生地衣索比亞、以曼特寧咖啡聞名世界的印尼,以及農業大國印度。

許多開發中國家,對於UPOV公約抱持著保留甚至抗拒的態度。在過去,植物遺傳資源被認為是全人類共有,植物種源可以在全球自由的蒐集與交換。然而隨著品種權的興起,已開發國家透過從原產國採集的種源,育成許多私有化的新品種,再反銷回該作物的原產國,賺取龐大利益,而原產國幾乎沒有獲得任何好處。

UPOV公約的簽訂,雖然可以降低品種權申請的門檻,但從中獲利者絕大部分是擁有龐大資本的育種公司;對農民而言,雖然可能可以獲得產量高、品質優良的新品種,卻也需要付出品種權的授權費用。若長期仰賴進口種子,除了喪失傳統品種及自主育種的能力外,糧食安全甚至可能受到他國企業控制。不良公司將原先居民所使用的品種,直接拿去註冊品種權,這樣所謂生物剽竊的案件,屢見不鮮。

1992年在巴西簽訂的「生物多樣性公約」(CBD, Convention on Biolo gical Diversity), 就是在這個背景下誕生的。CBD認為遺傳資源乃國家主權,他國需要取得資源所有國的同意,才能進行蒐集及利用,所育成的品種或成果,亦必須與資源所有國共享利益。台灣並非咖啡原生地,亦非UPOV的成員,但身為新興的咖啡產區,我們無法自外於世界潮流,如何理解CBD的精神,尊重原生地的種原權,同時也肯定育種者的植物品種權,是台灣咖啡產業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。

參考資料

文章出處:Vol.38《精準定位,找到你的經營羅盤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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